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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药品管理法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,为保证药品质量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,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改变,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。近期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《药品管理法》修订调研工作已开展,笔者根据基层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实际,对现行《药品管理法》在基层执法适用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。当然,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可能一步到位,针对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,还有待于不断出台新的配套法规来完善和补充,才能更好地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。
  对医疗机构监管有点弱
  现行《药品管理法》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条件、证照的取得、应尽的法律义务等内容规定比较详细,而对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则相对较弱。医疗机构只要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就可以使用药品,也就是说,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涵盖或代替了药品经营的许可,这不符合特殊商品和特殊行业监管的原则,也不利于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公平竞争。
  现行《药品管理法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GMP组织生产,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GSP进行经营,而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则没有设置相应的动态管理规范进行制约,在购进、管理、养护、贮存、销售等环节上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不一致。这样便导致基层执法人员监管医疗机构药品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,也造成了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漏洞和盲区。如很多乡镇以下医疗机构不建立购进验收记录,贮存、养护条件远远达不到药品标准规定,几乎所有乡镇以下医疗机构都没有设立阴凉库、冷库等养护设施……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,针对医疗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。
  因此,笔者建议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准入管理,增加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许可,具体设置条件可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条件等规定。此外,还应增加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动态监管的内容,建立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管理规范》,使医疗机构必须按其要求使用药品,并承担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同的法律责任,将药品使用各环节置于法律约束之下,强化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,保证人民群众用上价廉、质优、安全有效的药品。
  增强可操作性
  在现行《药品管理法》中,审批权与监督权存在不一致性:市级局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许可,区县局实施日常监管,从而导致许可权与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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